□ 吉林通化 秦德英
健康是人全面发展的基础。医疗保障制度作为一项基本社会政策,对提高人民群众健康素质发挥着重要作用。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6月22日,民政部、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意见》指出,在将城乡低保家庭成员和五保户纳入医疗救助范围的基础上,今后3年内,我国将逐步把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等经济困难家庭人员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并对困难群众实行多种方式救助。
病有所医是广大群众的美好愿望,也是党和政府历来十分重视和着力解决的问题。2006年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中明确要“建立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将城市低保对象、农村特困户和五保户纳入救助范围”。胡锦涛总书记曾强调:“要加强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建设,健全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温家宝总理也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要 “健全社会医疗救助和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大力发展社会医疗救助制度”。这次《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的出台,将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纳入了国家层面的制度性安排,为实现全民病有所医又迈出了可喜的步伐。
每个人都不想患病,但病痛却是人们生活和生存中挥之不去的阴影,一旦患病,不仅要忍受病痛的煎熬,还要备受精神的折磨和经济上的付出,我们有责任去救助那些患染疾病者,帮助他们战胜病魔,特别是医疗机构的工作人员更要恪尽职守,为保障人民的生命健康做出贡献。6月23日《广州日报》的一则消息称,广州紧急修改已显落伍的1996版《广州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其中规定,承担院前急救任务的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抢救和收治急、危、重伤病员,否则可最高罚款2万元。这又从另一个角度向社会传递了一个强烈的信号,对于医疗机构来说,治病救人、救死扶伤的神圣职责不容玷污,革命的人道主义必须全力坚持,中华民族济危扶困的传统美德需要大力弘扬。
“让人民群众不得病、少得病、晚得病、不得大病;得病后看得上病、看得好病、看得起病,病有所医是中国卫生体制改革的两大最终目标”。这是国家卫生部部长陈竺对当前医改宗旨的通俗解释。社会在发展进步,我们有理由相信,随着医疗保障制度的逐步落实,医疗保障必将渗透到社会的各个层面,病有所医不再遥远。我们衷心祝愿中华民族的健康水平再上新台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