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周 义 冀子俊
近几年来,随着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房地产业特别是住宅小区的开发建设发展迅猛。物业管理作为房地产业的深入和延伸,因涵盖内容丰富,关系百姓利益,所以倍受人们关注。如何规范发展中小城市物业管理工作,更好地满足广大群众日益增长的物业管理需求,我们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强化组织领导,加大物业管理的推进力度
1.建立领导机构。即建议由市政府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主任,市政府有关领导和物业管理主管部门领导任副主任,建设、房管、公用事业、公安、工商、物价、供水、供电、供暖等相关部门或单位领导为成员,下设物业管理办公室(可设在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分管领导任办公室主任,由物业管理委员会统一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市物业管理工作。
2.搞好部门合作,将收费到户问题真正解决好、落实好。按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建议市政府就供水、供电、供暖等公用事业单位收费到户问题召集有关部门进行协调,明确相关单位和物业服务公司的职责与义务,以及有偿委托服务关系,合理减轻物业服务公司负担。
3.尽快建立健全物业管理政策法规体系。从当前各地的物业管理现状出发,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要尽快起草出台一系列物业管理方面的配套政策和规范性文件,明确影响或制约当前物业管理工作的各项重点问题及各方的责、权、利关系,为推进和完善物业管理提供法律保障。
二、切实解决好物业管理的前期介入问题
1.在小区规划论证及报建阶段,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要参与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审查规划是否体现物业管理的全部需求,为实施规范化物业管理创造良好条件。
2.在小区开发建设阶段,实行物业管理全程参与制度。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代表业主监督小区规划落实、施工质量、配套设施等建设的各个方面,及时发现物业使用功能与使用质量上的问题并切实解决,防止留下后遗症。
3.在小区综合验收阶段,建立小区综合验收及物业投入使用许可证制度。由建设主管部门牵头,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参与,按照有利于物业管理顺利开展的原则进行综合验收。
三、理顺关系,明确各方职责
1.调整公用事业部门的收费管理形式。按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由目前的物业服务企业向业主代收相关费用,转变为由水、电、暖等各专业单位向最终用户收费。由物业服务企业代收的,需要签订委托服务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并明确委托服务费用。
2.明确公安机关与物业服务公司的关系。公安机关要重心向下,强化片警和群防群治工作,加大住宅小区刑事和治安案件的侦破力度,指导物业服务公司搞好小区保安工作。物业服务公司则要认真落实与业主签订的安全保卫责任,加大巡防力度,协助公安机关抓好住宅小区安全工作。
3.明确居民委员会与物业服务公司的关系。要突出居民委员会行政管理的主体地位,让其逐步从市场和企业管理事务中分离出来,专司区域性精神文明建设、治安防范、计划生育等事务性工作。物业服务公司要切实担当起住宅小区“管家”的责任,在搞好服务的同时,积极接受居民委员会的指导,主动配合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促进社区建设水平的提高。
4.明确物业服务公司与业主双方关系。要正确引导物业服务公司转变观念,摆正位置,由业主的“领导者、管理者或支配者”转为接受业主的委托,为业主服好务、管好家,并取得合理报酬的服务者。同时,引导业主转变过去那种福利型用房意识,自觉主动交付物业服务费,模范履行其应尽的义务。
四、搞好旧小区整改,从根本上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1.成立市政府综合领导机构。建议市政府成立旧小区整治改造领导小组,由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协调旧小区整改工作。
2.要抓好旧小区整改资金的筹集工作。本着“政府拿一块、受益业主负担一块、社会筹一块”的原则,在做好政府和业主资金筹集工作的基础上,借鉴先进地区经验,建议设立商住小区整改统筹资金。对开发商开发遗留问题较多的小区,要按照“谁开发、谁改造”的要求,由开发商出资,本着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对各项基础设施进行配套整改,达到符合物业管理要求的条件。
3.分类治理。针对各小区存在的不同问题,采取不同的对策,在先期试点的基础上,逐步在城市全面铺开。
五、以人为本,真诚服务
加强小区物业管理人的管理,不断提高服务能力。通俗地讲“以人为本”就是以人本身的需求,来指导我们具体工作中的每一个步骤,为他所想,为他所做,使他满意。
物业管理行业既是一个同“物”打交道的行业,又是一个同人打交道的行业,它具有复杂性、协调性,在与业主打交道的过程中得以充分体现。我们尝试与业主共同搞一些文娱活动拉近与业主的关系。如节日同欢活动、不定期召开各种业主座谈会、经常主动上门为老弱病残住户提供生活服务等,提供亲情化服务,通过双方积极的交流与广泛的沟通,增进双方的了解,使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本身的利益达成一致。只有通过积极与真诚的沟通,“公平、公正、公开”地处理问题,很多看似复杂的问题就会迎刃而解。 (作者单位系山西省农业科技信息中心)